看到某官司是这样的
7月,南京的一位老太太将青年彭宇(这个人最近很出名,有兴趣的百度玩玩。。。)告上法庭,称是他撞倒自己,要求其赔偿十几万元的损失。彭宇则称自己是好心帮助那位老太太,却反被诬。本来,这桩简单的民事纠纷案,应该遵循“谁主张,谁举证”的原则,由老太太拿出有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。但问题是,法官在老太太并没有拿出有力证据的情况下,从常理分析,认定彭宇第一个下车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,于是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%的损失,即45876元,10日内给付。
法院如下理由:
1。彭宇是第一个下车,其与老太相撞的可能性较大。
很明显这是开玩笑,老太自己不小心摔倒不行么?
2.如果彭宇是做好事,根据社会情理,在老太的家属到来后,彭宇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的情形下,让其家人送其去医院,然后自行离开,但他并没有这样做,而是和老太太家人一起将老太太送到医院,其间,彭宇曾掏出了200多元钱给老太太的家人交医药费。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。
这种理由居然可以冠冕堂皇的写在判决书上,啥也不说了。。。
难怪世界上见义勇为越来越少了。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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